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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购可否重签劳动合同 快报

2023-03-15 11:19:05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我们想知道,公司被收购了,我们是否可以按照新高管层的要求,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再以新公司名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天,某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了一家贸易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董先生的来电咨询。

不久前,董先生所在公司原股东把公司出售了,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新的高管层提出,为了方便管理,要以原公司名义与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再以新公司名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高管层认为,这样一来,员工即使与原公司有未解决的纠纷,也与新公司无关了。这项批量重签劳动合同的重任交给了董先生。董先生不知按照高管层的意思这么做会不会带来风险。为了慎重起见,董先生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打去电话咨询。

了解相关信息后,工作人员告诉董先生,高管层的想法有误,如果按照他们的想法去办,真可能会带来纠纷。《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这是因为,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用人单位而不是代表其个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只要在用人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不变的情况下,即没有关停、注销等情况发生,无论法定代表人如何变更,都不影响该用人单位作为法人主体享有用工权利和承担原劳动合同义务,所以公司不需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因为这样,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发生变更,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一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单方解除再重签,不仅不能“甩掉”应当从原公司继承的劳动关系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还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会面临劳动争议。

听了这些分析,董先生惊出了一身冷汗,他决定劝说高管层,为了平稳过渡,不要做重签劳动合同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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