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优化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环境治理水平严守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的通知》(内环办〔2025〕69 号)要求,现发布全市2026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
【资料图】
一、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
根据2025年度危险废物申报情况,全市产生危险废物68.57万吨,利用处置68.85万吨(含上年度贮存量),其中自行利用处置10.72万吨,委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利用处置58.13万吨。
二、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经营情况
截止2025年底,全市现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41家(含豁免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能力169.7972万吨/年。其中,收集能力20.71万吨/年(不包含小微企业试点收集),小微企业试点收集能力1.411万吨/年;填埋处置能力17.835万吨/年,焚烧处置能力3.322万吨/年(其中医废焚烧能力0.622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3.72万吨/年,物化处置能力0.4602万吨/年,其他处置能力4.577万吨/年(其中医废处置能力0.365万吨/年);危险废物利用能力117.762万吨/年。具体经营情况详见下表。
危险废物经营类别
核准能力
(吨/年)
实际经营情况
(吨/年)
负荷率
收集(C5)
(不包含小微企业试点收集)
207100
8985.66
4.34%
小微企业试点收集(C5)
14110
1851.08
13.12%
填埋(D1)
178350
57767.10
32.39%
焚烧(D10)
27000
15969.30
59.15%
医废焚烧(Y10)
6220
390.34
6.28%
水泥窑协同处置(C1)
37200
5170.56
13.90%
物化处置(D9)
4602
1861.93
40.46%
其他处置(C3)
42120
5244.67
12.45%
医废其他处置(D16)
3650
1364.76
37.39%
利用(R2、R3、R4、R5、R9、R15)
1177620
230068.92
19.54%
合计
1697972
328674.32
19.36%
总体来看,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基本实现全类别全覆盖,且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远高于产生单位需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利用处置总体能力过剩,经营能力发挥不充分。废矿物油和废铅蓄电池收集项目整体收集能力过剩。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议
(一)建议谨慎投资的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危险废物项目;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综合利用类项目;无法落实产品有稳定、合理市场需求利用途径的危险废物利用项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建设项目。
(二)鼓励开展的建设项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盐等低价值危险废物无害化预处理后高标准利用项目;鼓励现有经营单位提标升级改造,特别是现有工艺技术水平低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议逐步进行提标改造升级,加大危险废物先进综合利用处置技术研发,提升产业链深加工水平;鼓励相关企业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对具备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优先开展资源化利用,对不具备利用条件但可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首选送有资质焚烧企业处置。避免将可利用或可焚烧的危险废物盲目填埋处置。
请投资者理性判断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时,充分做好可行性论证和市场调研,避免产能闲置,防范投资风险。“十五五”期间,国家、自治区新政策印发后,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4日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