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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焦点】西咸法院 | 法槌将落未落时:“最后一劝”扭转了什么?

2026-01-13 19:03:58 来源:陕西法制网

庭审已结束,争议却未平息。两份诉求、两家企业、一笔等额欠款——看似无法调和的矛盾,在判决之外,是否还有另一种可能?

西咸新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里,刘思檬法官没有立即落槌。她选择再做一次尝试:一次倾注耐心、关怀与专业判断的“最后一劝”。这不只是程序的尾声,更是解纷逻辑的转折点——当法律条文遇见现实纠葛,如何在裁判之外,找到兼顾公正与人情的“最优解”?


(资料图)

近日,西咸新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切实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陕西某技术公司与被告陕西某运营公司曾签订买卖合同,合作开展相关业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因质保金支付、发票开具及逾期供货损失赔偿等问题产生分歧。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质保金20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随即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逾期供货损失200余万元,并开具对应金额发票。

原被告诉求金额相当,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一度难以调和。

庭审结束后,刘思檬法官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理念,敏锐察觉到双方均为本地企业,后续存在潜在合作空间,且案件事实清晰、权责关系明确,具备调解基础,遂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被告拖欠质保金迟迟不付,还以各种理由推诿,这已经严重影响了我们公司的资金周转。我们要求支付质保金和逾期利息!

我们不是故意拖欠质保金!原告供货存在逾期情况,给我们项目的整体推进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这笔损失理应由原告承担。而且,原告至今未开具足额发票,导致我们的财务账目无法正常处理,付款条件本就不具备。

法官耐心倾听后,刚准备开口引导,被告又紧接着补充:“实话说,我们公司也不是差这笔钱,只是觉得不应该!当初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供货要按期,发票要随货到位,现在两项都没做到位,我们要是轻易付款,以后在行业里还怎么规范合作?”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在庭审中详细审查了证据材料。庭审结束后,法官并未急于判决,而是基于对案件的整体把握与双方核心利益的考量,展开情理法交融的“最后一劝”。

法官向双方指出:“你们诉求金额相当,僵持下去既伤和气,也可能断了后续合作机会。”并进一步劝导:“从法律角度看,支付质保金、开具发票是合同义务,逾期损失也需证据支持。与其纠缠对错,不如各退一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随后,法官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补充:“大家都是本地企业,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咱们共同维护,今天的调解,既是解决眼前的纠纷,也是为日后的合作铺路。”并告知原告:“你方确实存在延期交货的情形,而且目前欠付了80余万元的发票没有开具,能不能考虑一下把逾期付款的损失放弃一些?”同时劝慰被告:“原告虽然存在延期交货的情形,但是被告也未按时支付货款,且中途确实存在疫情的不可抗力,否可以考虑分期支付质保金?”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沟通,双方当事人逐渐缓和对立情绪,理性看待争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200余万元,原告为被告开具足额发票。

当双方在调解协议上郑重签下名字,这场持续良久的纠纷画上了句号。质保金得以支付,发票如约开具,而比这些更珍贵的,是两家企业未因一场官司而失去未来合作的可能。

这“最后一劝”,劝的不仅是眼前的纠纷、金额的取舍、责任的厘清,更是对企业长远发展的关切,对良性商业生态的守护。它展现出司法在“定分止争”之外的另一种力量:不局限于判断是非,更致力于修复关系、促进共赢。

作者| 雷锐娟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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