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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2026-10-17 06:00:00 来源:证券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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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实物分配及现金购买方式取得江西方大钢铁集团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企投”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资产重组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本次核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兴业证券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审计机构及备考审阅机构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上市公司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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